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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贩卖毒品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广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宁县人民检察院

广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诉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31974********,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广宁县人,广东省广宁县排沙镇**村**村**号。2019年12月13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6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4日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丁某某向一名叫“阿某甲”的男子购得毒品冰毒后,通过手机、微信等方式联系,通过现金支付、微信转账等方式每小包约200元的价格,在广宁县南街镇广宁第一中学附近路段多次向陈某某、黄某某、邵某某、“阿某乙”、“牛某某”等吸毒人员出售毒品冰毒从中获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物证;4、现场勘验、辨认笔录;5、电子数据;6、鉴定意见;7、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丁某某多次贩卖冰毒给多名吸毒人员吸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严小霞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羁押在四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贰册(内附光盘3个)。

3、有关涉案款物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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