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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贩卖毒品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3358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街道**号。2010年2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合肥市蜀山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4年10月30日,因吸毒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中旬,吸毒人员王某甲通过王某乙联系被告人丁某某购买毒品(约重0.2克),通过微信向其转账850元,随后被告人丁某某在合肥市庐阳区**小区家中将一包毒品交给王某甲。

2、2019年11月22日19时许,吸毒人员王某甲联系被告人丁某某购买毒品(重0.35克),通过微信向其转账700元,随后被告人丁某某至合肥市**路**小区附近准备将毒品交给王某甲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公安民警从丁某某处查获毒品疑似物一包,经称重净重0.35克,经鉴定毒品疑似物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提取笔录、转账记录;

2.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称重记录、照片;3.辨认笔录;

4.鉴定意见;

5.证人王某甲证言;

6.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明知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丁某某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戴若璇

检察官助理:许兰

2020年8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丁某某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证据4册,补充材料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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