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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贩卖毒品案)_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荥检公诉刑诉〔2020〕8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231971********,汉族,初中文化,出租车驾驶员,四川省荥经县人,住荥经县**乡**村**组。2019年9月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荥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荥经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荥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期间,被告人丁某某明知张某甲(已判决)在贩卖毒品,利用其驾驶出租车之便,多次帮助张某甲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并从中挣取车费。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7月的一天下午,高某某联系张某甲购买200元的毒品,被告人丁某某从张某甲处拿得甲基苯丙胺(冰毒)一袋后,驾驶川TZ****号出租车前往荥经县严道镇荥经兴路“土地坡饭店”外,将上述毒品交给高某某。事后,丁某某收取张某甲20元车费。

2、2019年7月7日下午,李某某联系张某甲购买170元的毒品,被告人丁某某从张某甲处拿得甲基苯丙胺一袋后,驾驶川TZ****号出租车前往荥经县荥兴路“方大首座”小区路边,将上述毒品交给李某某。事后,丁某某收取张某甲20元车费。

3、2019年7月17日凌晨,李某某联系张某甲购买170元的毒品,被告人丁某某从张某甲处拿得甲基苯丙胺一袋后,驾驶川TZ****号出租车前往荥经县荥兴路“方大首座”小区路边,将上述毒品交给李某某。事后,丁某某收取张某甲20元车费。

4、2019年7月15日凌晨,张某乙联系张某甲购买300元的毒品,被告人丁某某从张某甲处拿得甲基苯丙胺一袋后,驾驶川TZ****号出租车前往荥经县荥兴路街心花园农业银行外,将上述毒品交给张某乙。事后,丁某某收取张某甲20元车费。

2019年9月9日13时许,丁某某在荥经县**乡**村**组的家中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明知他人在贩卖毒品而为其提供帮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丁某某在贩卖毒品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荥经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雪霖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被羁押于汉源县看守所;

2.全案卷宗3册;

3.证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现评定表、情况记录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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