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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贩卖毒品案)_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性,1976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60105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自然村,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花园******单元**室,2014年1月6日因吸毒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公安分局行政拘留三日,2019年11月23日因吸毒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2019年11月29日因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经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9日13时许,被告人丁某某和邹某某(另案处理)二人在邹某某家里(南昌市西湖区**小区**栋**单元**室),邹某某叫丁某某帮忙购买450元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冰毒约0.5克和(俗称“麻古”)1粒,并通过微信转账450元给丁某某,后丁某某通过微信转账450元给胡某某(另案出来),胡某某与闵某某(另案出来)联系好毒品交易事宜并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支付毒资,后由丁某某一个人去南昌市西湖区孺子路81支路旁停车场找到闵某某拿了450元毒品,丁某某拿到毒品后送至邹某某家中,邹某某用卫生纸包了0.1克左右冰毒让丁某某带走,丁某某将邹某某给他的毒品放在胡某某店内的桌子下面。

2019年11月22日16时许,被告人丁某某在南昌市西湖区象山南路三医院门口被抓获。其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指定管辖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邹某某、胡某某、闵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违法国家对毒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贩卖毒品给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有吸毒劣迹,可酌定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义树

(院印)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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