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梁检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8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地重庆市梁平区**镇**村**组**号,住重庆市梁平区**镇**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0月11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24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11月21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1日经本院决定,次日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25日、2020年2月22日将该案退回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2020年1月23日、2020年3月20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案情复杂及疫情影响,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0日14时许,黄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丁某某购买毒品,丁某某表示同意。同日18时许,二人在本区屏锦镇宏达超市门口见面,黄某某将400元人民币交付给被告人丁某某后,丁某某独自离开。同日19时许,被告人丁某某回到宏达超市门口,将一袋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交付给黄某某,后二人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当场从黄某某手上查获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一袋(净重0.34克)。经检验,从上述疑似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丁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
2. 证人黄某某、万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鉴定意见;
5. 搜查、称量、辨认等笔录;
6. 通话录音录像、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贩卖0.34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查获的毒品0.34克予以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昌楼
唐千岚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梁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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