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墨检公诉刑诉〔2019〕152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7231992********,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墨江县)人,哈尼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墨江县**社区,住墨江县**回归社区**号。被告人丁某某因吸食毒品,2016年5月12日被墨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4日;2016年5月25日因吸食毒品被墨江县公安局决定社区戒毒3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7月3日被墨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墨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墨江县看守所。
本案由墨江县公安局禁毒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1月6日,因证据不足,退回墨江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19年12月5日墨江县公安局充侦查重报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初的一天(具体时间不清),吸毒人员朱某某和金某某一起相商后每人出资25元共50元购买一包毒品海洛因,由金某某负责购买毒品,金某某联系了贩卖毒品的被告人丁某某,后在墨江县**镇菜园小学路旁,被告人丁某某以50元的价贩卖给金某某一小包毒品海洛因,得币50元,毒品海洛因被金某某带回家和朱某某一起注射完。
2、2019年6月初的一天(具体时间不清),吸毒人员朱某某和金某某一起相商后每人出资25元共50元购买一包毒品海洛因,由金某某负责购买毒品,金某某联系了贩卖毒品的犯罪嫌疑人丁某某,后在墨江县**镇菜园小学路旁,被告人丁某某以50元的价贩卖给金某某一小包毒品海洛因,得币50元,毒品海洛因被金某某带回后和朱某某平分并各自带回家中注射完。
3、2019年6月18日10时,吸毒人员朱某某和金某某联系购买毒品海洛因注射,金某某联系了贩卖毒品的被告人丁某某后确定有毒品海洛因并约定在墨江县**镇菜园小学路边见面,接着朱某某、金某某分配好由朱某某购买注射针筒,金某某找丁某某购买毒品,后在菜园小学路旁边,被告人丁某某贩卖给金某某两小包毒品海洛因,现场没有支付毒资,金某某将毒品海洛因带回家和朱某某注射完,朱某某、金某某将毒品海洛因注射完后朱某某拿给金某某80元,由金某某支付丁某某毒资,后金某某联系了被告人丁某某并在菜园小学旁路边将80元毒资支付给丁某某。
4、2019年6月19日11时,金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丁某某购买50元钱的一小包毒品海洛因注射,二人约好在墨江县**镇菜园小学旁见面交易毒品。12时10分,在墨江县**镇菜园小学旁路边,被告人丁某某以50元的价贩卖给金某某一小包毒品海洛因,得币50元。丁某某和金某某在交易时,金某某被墨江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丁某某见民警后逃跑,现场未抓获丁某某,后民警在金某某右库包内检查出一小包毒品海洛因可疑物。7月3日,被告人丁某某在墨江县**镇**村**组**号被墨江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经称量,从金某某右裤包内查获的一小包海洛因毛重0.08克(电子称无法显示净重重量)。经普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从金某某右裤包里查获的白色粉末状毒品可疑物一份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查获的毒品可疑物等;2.查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采取强制措施经过、违法犯罪查询记录;3.检查笔录、扣押清单、通话清单、辨认笔录、毒品称量记录等;4.证人金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普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7.同步录音录像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非法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墨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发跃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羁押于墨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光盘8张、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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