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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贩卖毒品案)_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椒检二部刑诉〔2020〕241号

被告人某甲,男,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011967********,汉族,文盲,务农,住台州市椒江区**街道**小区****号。因犯盗窃罪,于1988年8月3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8月1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2018年4月27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8年10月31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5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经台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台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17日将本案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被告人丁某甲与丁某乙经事先约定以人民币1400元的价格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2克,后丁某甲指使胡某某(已判决)在台州市椒江区海门街道御一汽车服务店将甲基苯丙胺约0.3克交付给丁某乙,丁某乙支付人民币1400元后离开。

2019年10月25日,被告人丁国庆在玉环市沙门镇226省道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通话记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丁某丙、丁某乙的证言及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

3被告人丁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甲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予以贩卖1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甲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本罪,是累犯、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丁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晓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丁某甲现羁押于黄岩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本案侦查卷3次、检察卷1册。

3.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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