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公一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2198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住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镇街**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丁某某在昆明市官渡区**号门附近以500元的价格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时被民警当场抓获,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零包一个,净重1.45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人民币500元、黑色三星手机1部、毒品可疑物等;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严某某、赵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毒品提取、扣押、称量、辨认、取样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丁某某贩卖毒品案光盘一张(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提取、扣押、称量、取样)。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保亚萍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五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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