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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贩卖毒品案)_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建检一部刑诉〔2020〕301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03196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本市栖霞区**路**号**幢**室(户籍所在地:本市秦淮区**路**号**幢**室)。被告人丁某某曾因吸毒,于2020年6月4日被行政拘留三日。被告人丁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17时许,郑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丁某某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并转账1500元给丁某某,后丁某某至本市秦淮区程阁老巷附近交给郑某某约1克冰毒。

2020年5月10日,被告人丁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毒品的物证照片;

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发经过、抓获经过、通话记录等书证;

3.证人郑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报告;

6.搜查、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贩卖毒品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翟荣伦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丁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高淳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补充卷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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