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硚检一部刑诉〔2020〕278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4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汉川市**镇**队**组**号,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1998年12月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削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9年10月9日因吸食毒品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6日经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8日晚23时,购毒人员丁某甲与被告人丁某某约好以500元价格购买10颗麻果,并转账300元至被告人丁某某的建设银行账户,剩余200元见面交易再支付。2019年10月9日0时许,在武汉市硚口区集贤里100号门口,被告人丁某某将装有9颗红色毒品疑似物的一个塑料包交给丁某甲的丈夫胡某某,收取胡某某代丁某甲给付的余款200元。交易完成后被民警抓获。经鉴定,以上红色毒品疑似物重0.88克,成分为毒品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身份信息、扣押决定书、刑事侦查照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丁某甲、胡某某的证言;3.武汉市公安局毒品司法鉴定中心毒品检验鉴定书;4.扣押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5.讯问视频;6.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系坦白。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具有前科的酌定从重处罚行为。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 力
书记员:高先丰
2020年8月5日
附:
1. 被告人丁某某现羁押在武汉市硚口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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