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葫龙检公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03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葫芦岛市龙港区,现住龙港区**路**号楼**单元**号。因犯敲诈勒索罪,2003年12月26日被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5日被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9月10日被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逮捕。
本案由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丁某某于2018年10月份、2019年1月25日在龙港区***小区向杨某某贩卖冰毒2次,共计1.1克,以现金方式收取杨某某人民币共计1100元。
2、被告人丁某某于2018年8月26日至2018年12月12日期间,在龙港区****小区向王某乙贩卖冰毒19次,贩卖冰毒共计9.9克,以微信转账方式收取王某乙人民币共计5400元。
3、被告人丁某某于2019年6月19日至2019年7月27日期间,在龙港区****小区向王某乙贩卖冰毒6次,贩卖冰毒共计3.5克,以微信转账方式收取王某乙人民币共计3500元
4、被告人丁某某于2017年10月至2019年4月5日期间,在龙港区****小区向谭某某贩卖冰毒5次,贩卖冰毒共计0.75克,以现金方式收取谭某某人民币1100元。
5、被告人丁某某于2018年12月份至2019年1月份期间,在龙港区****小区向王某甲贩卖冰毒3次,贩卖冰毒共计2.4克,以现金方式收取王某甲人民币1100元。
上述,被告人丁某某在龙港区****小区多次向他人贩卖冰毒(甲基苯丙胺)共计18.11克。
2019年8月5日17时许,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禁毒大队民警在龙港区****小区B9号楼将被告人丁某某抓获,依法在其家门口脚垫下和停放电动车的仓房内查获疑似冰毒的白色晶体21袋。
2019年9月11日,经葫芦岛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白色晶体21袋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共计15.74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董程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羁押葫芦岛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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