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检诉刑诉〔2019〕197号
被告人丁某甲,男,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52424195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昭平县,住昭平县**镇**村**组**号。经昭平县监察委员会决定,于2019年5月27日对被告人丁某甲立案调查,同年7月17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昭平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甲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0年至2014年,被告人丁某甲任昭平县马江镇熊埠村民委员会**期间,在协助政府开展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长期在外定居的丁某乙的名义申请2010年至2014年低保补助资金共计12644元,并将款项占为已有。在昭平县民政局的追缴下,2018年8月7日,被告人丁某甲将违规领取的低保金11472元退回昭平县民政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丁某乙、韦某某的证言;2.被告人丁某甲的供述及辩解;3.书证:户籍证明、归案说明、任职文件、低保申请材料、发放凭证及相关文件、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甲在任马江镇熊埠村村民委员会**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国家低保补助资金,情节较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甲认罪认罚,并退出了赃款,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甲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昭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曾雪芬
2019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丁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昭平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册壹。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 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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