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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贪污案)(公开版)_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二部刑诉〔2020〕537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77********,汉族,硕士研究生,原系浙江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院)下属子公司浙江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站)**研究所(以下简称**所)所长,住浙江省杭州市**区**园**区**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6日被桐乡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22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桐乡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委托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2日至2020年3月16日)。本院于2020年2月4日向嘉兴市人民检察院报请指定管辖,2020年3月3日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月至2017年1月间,被告人丁某某在担任**院**站**所所长期间,利用其全面负责**所生产经营管理的职务便利,通过**院原副总经理兼**站总经理王某某(另案处理),采用虚开劳务费、运输费发票等方式多次从**院、**站、****鉴定中心套取单位资金,其中被告人丁某某非法占有资金人民币2062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任职文件、发票等书证;

2.证人马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采用通过他人虚开发票从国有控股的公司套现等手段,侵吞公款合计人民币20625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建兴

(院印)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羁押于桐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拾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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