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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走私毒品案)_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杨检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丁某某,女,199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542231998********,回族,大学本科,无业,户籍在陕西省西安市**区**村**号,现住上海市黄浦区**路**弄**号**楼。因涉嫌走私毒品罪,于2020年8月8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刑事拘留,期间延长羁押期限至七日;同月21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走私毒品罪,于2020年9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丁某某对本案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3日,被告人丁某某通过“T*******”软件向境外贩毒人员“T某某”以人民币650元的价格(折合成0.01009775比特币支付),通过邮寄的方式购买毒品“LSD”(俗称“邮票”)0.03克。8月7日民警至本市徐汇区******号被告人男友的住处,查获从香港邮寄毒品的快递。经鉴定,查获的0.03克毒品LSD中检出麦角二乙胺(LSD)成分。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印某某、陆某某的证言,证实2020年8月7日在本市徐汇区********号楼****室抓获被告人丁某某,根据丁交代其于今年5月、7月两次在一个名为“T*******”的app上购买毒品LSD,该毒品是从境外发货的。当日晚上去徐汇区********号进行搜查,在进门右手边的一个橱柜内,查获一个顺丰快递文件袋的信封内是十几张印有保险内容的纸张,民警发现在第八张的背后贴了一个透明塑料袋,塑封袋内装有一片疑似毒品“LSD”,是从香港发货的。

2.证人顾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深圳市**公司出具的证明、快递单截图,证实被告人丁某某之前购买“LSD”的是从香港发货的。

3.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现场照片,证实民警依法对上海市徐汇区********号进行搜查时,在其厨房微波炉上的一个柜子内发现一个顺丰快递文件袋。文件袋内有一信封内有一份保险计划书共十八页,在第八页背后贴有透明塑料袋,内装有一片疑似“LSD”毒品及用于购买“LSD”毒品的手机被公安依法予以扣押。

4.上海市浦东新区**检测所《检定证书》、称重、取样笔录、称重照片、司法鉴定科学研究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从被告人丁某某处查获的0.03克毒品LSD中检出麦角二乙胺(LSD)成分。

5.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提取笔录》、手机聊天截图、证实被告人丁某某购买毒品的聊天记录和交易记录及与他人谈及购买毒品的相关聊天。

6.外包装照片、运单详情截图,证实邮寄毒品LSD的快递物流情况。

7.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走私毒品麦角二乙胺0.03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走私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丁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 察 官 徐中怀

   2020年9月11日

附:1.被告人丁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证人名单一份。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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