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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沙检刑诉〔2020〕2007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11994********,汉族,高中文化,原重庆市**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户籍地重庆市万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12日0时许,被告人丁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川S8****重型仓栅式货车在本区梨树湾二手车交易市场内准备入库卸货时,将被害人许某某刮撞倒地并被该车左前轮碾压,致其当场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丁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许某某无责任。经鉴定,肇事车辆无导致本次事故机械方面的原因。

案发后,被告人丁某某停车并拨打电话投案。经调解,丁某某及重庆市**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共计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1246851.5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现场图、受案登记表及报警记录、现场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单及驾驶证、呼气酒精测试单、交易市场出入证明、谅解书、转账记录、调解协议书等书证及其他证明材料;

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在公共交通管制范围外驾驶货车,因观察不够,过失造成他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丁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适用缓刑,并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朱  军

检察官助理 杨  瑀

 2020年12月1日

附件:1.被告人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668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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