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一部刑诉〔2021〕Z13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3196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住徐水区**镇**村**区**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8年12月6日被定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8日、2019年12月27日被定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经定兴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2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家属、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4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丁某某在驾驶吊车为定兴县**镇**头村谷某甲家安装楼板过程中,在明知施工现场有电线的情况下,轻信能够避免发生触电事故,致装卸工任某某触电身亡。案发后,被害人任某某家属得到民事赔偿,被害人家属一方对被告人丁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定兴县公安局固城刑警队抓获及破案经过、办案说明、证明,定兴县公安局现场照片及说明,调取证据清单及吊车照片、吊车产品合格证,国家电网定兴县固城供电所证明,定兴县政府关于申请核销定兴县11.24亡人事故的报告,赔偿协议书、谅解书,中共保定市徐水区委组织部关于协同查核党员身份信息的复函,徐水区政协办公室证明,个人电子档案,违法犯罪登记三联单;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季某某、钟某某、谷某乙、贾某某、张某乙、张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定兴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鉴定机构、鉴定人员资质。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在用吊车吊装楼板时,明知现场有电线的情况下,轻信能够避免发生触电事故,致一人触电身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梁雪松
检察官助理:张 磊
2021年1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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