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刑诉〔2019〕165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莱阳市**镇**村**号,住莱西市**号楼**单元102户。2018年12月18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2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莱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莱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2019年6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14日、2019年7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7日9时许,被告人丁某某随身携带毒品,从四川成都东站乘坐动车返回青岛北站,当晚21时许,在青岛北站被莱西市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缴获毒品3包,共计72.96克。经鉴定,在其中一包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2、查获经过;3、搜查、扣押、称量、取样笔录;4、毒品检验报告;5、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6、被告人供述与辩解;7、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数量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灵远
2019年8月9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羁押于莱西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3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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