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丁某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公开版)_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第一部刑诉〔2020〕535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镇**村**组,住勐海县**队**房。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7月2日被勐海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20年7月16日被勐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9日被勐海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勐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0日,李某某准备从缅甸勐拉偷渡回中国打洛,其通过电话联系丁某某让其接送回中国。后一摩托车司机到缅甸勐拉中华酒店门口接到李某某,把其送至中缅边境,李某某走路跨过中缅边境回到中国打洛,由丁某某驾驶摩托车载着李某某前往景洪嘎洒机场,在行驶至邦洛查缉点时被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违反国境管理法规,运送他人偷越国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胜

2020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羁押于勐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六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