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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一案)(公开版)_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刑诉〔2014〕210号

被告人某某,男,195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31953********,回族,文盲,农民,住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村,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于2013年12月13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3年12月16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文庆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4年6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6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的意见, 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1月30日,民权县公安局民警对褚庙乡西十字街路北沿,被告人丁某某经营的摊点卖的油条进行抽检,经山东省菏泽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该油条内铝的残留量为407mg/kg.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2.证人韩某某、刘某、丁某甲的证言;3.检测报告;4、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在食品加工、销售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花梅

助理检察员:耿  涛

二0一四年七月一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取保候审;

2.公安侦查卷2册共35页及全部案件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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