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丁某某销售有害食品案)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二部刑诉〔2020〕768号

被告人丁某某,女,44岁,1976年**月**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41976********,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镇**号,现居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家园*号楼*单元***室,2020年5月30日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起,被告人丁某某从上家“好运**”(微信昵称)处购进“极品虎王”等各类壮阳药后,在自己经营的“金梦**”保健品店内加价出售。2019年12月2日14时,丁某某在自己经营的店内出售给张某某保健品“极品虎王”一瓶(10粒),张某某通过微信扫码支付给丁某某120元。2019年12月10日,涉案保健品“极品虎王”被青岛海润农大检测有限公司检测出了禁止添加的“西地那非”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搜查笔录;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违反国家食品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邵森

检察官助理:苏淦

2020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理由说明书一份;

5.《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