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19〕1753号
被告人丁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澳门特别行政区身份证号码74*****(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址:澳门特别行政区**街**。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嫌疑,于2019年7月26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集资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23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12月9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丁某某伙同珠海市*格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公司)的实际老板梁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一起,在*格公司没有取得银保监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的情况下,以*格公司合伙人、营业总监的身份在珠海**世纪酒店、珠海市**A座及珠海市富华里**店等公众场合向被害人李某甲等人宣传*格公司可以购买到香港民众证券新股认购,以期限6个月,预期收益20%为由,诱骗被害人李某甲等人投资香港指定硬包销新股,共向被害人李某甲等人非法集资人民币共计1315300元,其中:被害人李某甲人民币60000元;被害人凌某某人民币20000元;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180300元;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20000元;被害人赵某甲人民币30000元;被害人赵某乙人民币5000元;被害人樊某某10000元;被害人吕某某人民币20000元;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20000元;被害人胡某甲人民币20000元;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50000元;被害人晏某某人民币30000元;被害人胡某乙人民币6000元;被害人吴某甲人民币190000元;被害人贾某某人民币20000元;被害人吴某乙人民币130000元;被害人徐某某人民币100000元;被害人唐某甲人民币15000元;被害人唐某乙人民币20000元;被害人孙某某人民币120000元;被害人苏某某人民币20000元;被害人毛某甲人民币10000元;被害人赵某丙人民币10000元;被害人毛某乙人民币100000元;被害人赵某丁人民币100000元;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9000元。2019年2月26日,被告人丁某某等*格公司高层携款逃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丁某某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李某甲、黄某甲等人的陈述;3.证人李某乙、黄某乙等人的证言;4.书证;5.银行资料;6.租房合同;7.宣传资料;8.微信截图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一雄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卷宗五册,光碟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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