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二部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江苏省**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301979********,汉族,专科文化,安徽省**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住址江苏省**县**乡**村**组**号,现住安徽省**县**镇**广场**幢**室。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18日被定远县公安局逮捕,经滁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9月15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本案由定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汪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2019年12月3日、2020年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2019年11月19日、2020年2月4日、2020年4月1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11月18日,被告人丁某某注册成立安徽省**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后以亲属名义注册成立安徽省**理财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等7家关联公司。除安徽省**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一直处于亏损经营状态外,其他关联公司未正常经营。自2014年以来,被告人丁某某故意隐瞒无实际偿还能力和名下相关企业亏损经营的真实状况,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以银行过桥、资金周转、汇票兑付和投资理财为由,许以月息1.5分至8分不等的高额利息为诱饵,采取借新还旧、拆东墙补西墙手段,以本人或借用安徽省**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名义大肆向社会公众进行非法集资。截止案发,被告人丁某某共向汤某某、凌某某等77名集资参与人非法集资315513821.73元,造成集资参与人损失31006301.03元。
案发后,被告人丁某某以白酒、车辆等物抵偿损失3539280元,与汪某某名下6处房产和定远县**科技有限公司资产已被查封。2019年6月11日,被告人丁某某自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户籍前科证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案件移送函、定远县公安局情况汇报、公告、报案检举材料、借条、银行转账凭证等书证;
2.证人罗某某、李某某等18人的证人证言;
3.集资参与人汤某某、凌某某等77人的陈述;
4.被告人丁某某供述与辩解;
5.安徽辰龙会计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赔偿部分损失,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辉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羁押于定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4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安徽辰龙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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