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一部刑诉〔2021〕170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21978********,汉族,高中文化,公司合伙人,住昆山市**镇**路**号**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萧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被告人丁某某曾因交通事故逃逸,于2019年12月12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12月13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5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宏军,江苏九元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丁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丁某某,听取了被告人丁某某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2日凌晨,被告人丁某某至昆山市**镇**路**号**小区**幢**室,向该小区物业公司员工谎称自己系**幢**室住户被害人陈某某的丈夫,自己忘记开锁密码无法进入,后通过物业公司员工雇请开锁匠开锁的方式非法进入**小区**幢**室内,在看到陈某某与刘某某在房间内后,丁某某便殴打陈某某,并使用菜刀等毁坏房门、冰箱、电视机等物品,造成财物损失价值人民币4765元。
被告人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丁某某赔偿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4765元,取得了被害人陈某某的谅解。
2021年2月4日,被告人丁某某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调取证据清单、不动产权证书、人口信息资料等书证;
2.证人严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昆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昆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昆山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昆山市公安局所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检查笔录、提取笔录等笔录;
7.执法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并有殴打、砸坏财物的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金弟
2021年2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萧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联系电话1836104****。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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