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袁检刑诉〔2020〕1284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1********483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镇**村**组**号,现租住在江西省万载县**镇一出租屋内。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底,被告人丁某某在一名微商处购买一支气枪并藏于位于宜春市万载县**镇**村一租住的民房内,后装入钢珠用于打猎。
2018年4、5月,被告人丁某某在浏阳市一五金店购买了两把射钉枪,后又在**镇上的五金店里购买了两根不锈钢管、枪托等配件,自行组装火药枪两把。
2020年9月8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丁某某家中当场查获疑似枪支两把,经宜春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中两把疑似枪支是以火药为发射动力,能正常发射的枪支;另一把疑似枪支是以高压气体为发射动力,能正常发射铅弹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枪支等物证;2.到案经过等书证;3. 证人谭某某的证言;4. 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 勘验、搜查、指认笔录;6. 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违反枪支管理法规,非法制造枪支两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属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袁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志林
检察官助理:万雨露
(院印)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宜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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