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20〕1208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60731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于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住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镇**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镇**村**组**号)。被告人丁某某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丁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丁某某,听取了被告人丁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丁某某先后通过淘宝网购买了射钉器一把、红外瞄准器一套、射钉枪接头、钢管等部件,后组装成全长1165mm、口径8.10mm的疑似枪支一支。2020年9月18日,丁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主动至派出所投案,并于当日21时许带民警至其租用的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新地村村委会旁自建房内查获上述疑似枪支。经鉴定,上述疑似枪支认定为枪支,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
被告人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发经过、抓获经过、淘宝网购买记录、刑事摄影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指定管辖决定书、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宁公物鉴(痕)字[2020]309号鉴定书;
4.搜查笔录;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勇
检察官助理:杨爽
2020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597087****;
2.全部案卷材料及证据共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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