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汉族,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31992********,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住榆中县**乡**村***社**之*号,农民。因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榆中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2月28日被榆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非法制造枪支罪,经我院决定,于2020年4月1日被榆中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榆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6日退回榆中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榆中县公安局于2020年3月5日重报我院。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23日15时许,榆中县公安局在工作中发现,2016年5月份至9月份,榆中县**乡**村***社村民丁某某在淘宝网店购买射钉枪、子弹和无缝钢管后自行改装枪支并在家中试射。经鉴定,丁某某改装射钉枪构成枪支,并构成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对人体具有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在淘宝网店购买射钉枪、子弹和无缝钢管后自行改装枪支并在家中试射,经鉴定,其改装的射钉枪构成枪支,并构成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对人体具有致伤力。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应从宽制度,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康敏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羁押于兰州市红古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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