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雨检公诉刑诉〔2018〕73号
被告单位湖南**工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2779034****,单位地址湘潭市雨湖区响塘乡白冲村桐子组,法定代表人丁某某。
诉讼代表人杨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3211976********,**工贸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告人丁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021969********,汉族,高中文化,新民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村**路**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湘潭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7月27日取保候审。同年9月1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9月11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10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11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12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底,被告单位湖南**工贸有限公司未经相关部门审批,在没有办理任何征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时任该单位总经理被告人丁某某在湘潭市雨湖区**镇**村,即原响塘乡日新村附近,投资建设该公司的1号碎石场,该碎石场位于中材湘潭**有限公司下的日新石灰矿合法采矿范围以外,矿区日常安全防范区以内。2013年开始,丁某某组织安排施工人员和设备陆续进场施工,将1号碎石场所占林地地表植被清除,并挖深1至2米,平整土地后架设生产设备。2014年10月正式投入生产,丁某某所占用的土地除放置生产设备开工生产外,还用于堆放碎石。经湖南融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湖南**工贸有限公司1号碎石场非法占用林地面积12.4亩,全部为商品林地,地表原植被被全部破坏,表土层全部清除,丧失植被条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湖南**工贸有限公司及被告人丁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斌
2018年2月5日
附:1.被告人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移送案卷材料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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