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五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31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月2日被扎赉特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扎赉特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丁某某在2018年10月份秋收后将位于扎赉特旗********处林地内树根抠出,平整土地后将林地改成水田。在2019年以耕地性质承包给吴某某耕种水稻。2019年12月25日,民警现场核实林地共一块,现状为稻田地,无树、无树垄。经扎赉特旗林业和草原局技术鉴定,涉案地块位于********,扎赉特旗森林公安局民警、检察院工作人员、林草局技术人员勘验现场、测量违法面积为10.3亩,该地块前期地类乔木林,林种用材林,树种杨树,现状耕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证明、********证明、林地流转合同、鉴定机构资质证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人丁某甲的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人吴某某的证言、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人冯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开垦林地,改变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被占用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拘役2个月至3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至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忠奇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联系电话:1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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