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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垫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垫检刑诉〔2019〕383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6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21961********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住垫江县****村****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5年9月11日被抓获,9月11日至9月15日临时羁押于贵州省六枝特区看守所,年9月16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同年11月27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2016年11月25日解除取保候审2019年5月29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垫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先后于2019年7月26日、2019年10月11日退回垫江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先后于2019年8月26日、2019年11月1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7月13日、2019年9月27日、2019年12月11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8月至2014年10月期间,被告人丁某某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以承建垫江县**安置房、涪陵**公租及保障性住房等工程交纳保证金、差周转资金为名,通过余某某、谭某甲等人公开向社会公众宣传,以获得月息0.78%至4%不等的高额利息,到期还本付息为诱饵,非法吸收余某某、谭某甲、杨某某等34人资金1364.9万元,目前已归还990.42783万元,尚有谭某甲等24人的472.96637万元未归还。

2015年9月11日,被告人丁某某在贵州省六枝特区岩脚镇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清单、银行交易记录、房产登记、变更信息、车辆登记信息、民事起诉状、欠条、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民事调解书、收条、情况说明、合同书、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书证;

2.证人余某某、谭某甲、谭某乙、杨某某、王某甲、王某乙、舒某某、卢某某、盛某某、何某某、马某某、封某某、程某某、陈某某、徐某某、古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审计报告书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在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通过公开宣传并承诺还本付息的方式,公开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案发后,丁某某积极退还部分所吸款项,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丁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垫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杨姝联

2019年12月24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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