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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周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周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周检二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06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原系淄博**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淄博市周村区王村镇*****村**号。2019年3月6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依法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同年11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2月6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至2009年,被告人丁某某在经营淄博**建材有限公司期间,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以需要周转资金为由,承诺支付一定利息作为回报,先后向不特定人员耿某某、周某某、由某甲、李某某、马某某、毕某某、孙某某、石某某、王某某、由某乙等人非法吸收资金300余万元,2009年因无力偿债而逃匿。截至案发,被告人丁某某已偿还本金96万元、支付利息20余万元。2019年3月6日,被告人丁某某被抓获归案。被告人丁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取得被害人毕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借条、人口信息表、谅解书等书证、证人刘某某等人证言、被害人耿某某等人陈述、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作为淄博**建材有限公司的直接责任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凤英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电话:1307063****)。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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