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丁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中检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502196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路**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5月11日被重庆市渝中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第一次退回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补充侦查,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于2019年12月27日补查重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第二次退回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补充侦查,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于2020年3月11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2020年1月28日、2020年4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7月,贺某某(在逃)使用聂某身份在重庆市渝中区**路**号注册成立重庆****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2月,贺某某又使用聂某身份在四川遂宁注册成立四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聂某、重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聂某,董事长贺某某,公司实际经营地重庆市渝中区****楼,公司经营范围:销售汽油、柴油、煤油、天然气(工业)等。

2016年年底,贺某某以**公司为主体,在公司设立市场部、后勤部(综合部)、财务部等部门,通过传单、微信、招商会、电视台推广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宣传公司要建设加油站需要资金,投资人分别投资15000元、45000元、90000元,每个工作日可分别返现60元、200元和500元,总共返现30个月,投资人再推荐其他人投资可以获得26级以内提成,还可获取**公司股权等高额回报的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被告人丁某某于2017年加入**公司担任**公司讲师,负责给投资人宣讲上述投资政策。同时,丁某某还伙同郑某某(另案处理)到长寿实地宣讲,积极推荐、拉拢郑某某等人到**公司投资并组建“长寿团队”,获取提成。经审计,丁某某任职讲师期间,**公司共计向699人吸收公众存款6507.5万元,丁某某本人收取工资24100元,获取返利和提成34802.2元。

2018年10月28日,丁某某经公安人员电话传唤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投资协议、收据、审计报告等书证;

2.证人郑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在社会上以存款的形式变相公开吸收公众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丁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陶维俊

2020年4月20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重庆市大渡口区****组团**栋**。

2.案卷材料和证据**册,审计情况说明**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