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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非法拘禁案)_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公诉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381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辽宁省海城市,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海城市**街道**村**号,现住址辽宁省海城市**街**号楼**单元**号。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11月25日被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2015年6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8日被海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海城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海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1次(自2019年12月27日至2020年1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自2019年12月16日至2019年12月3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丁某某于2019年9月2日23时许,在海城市兴海大街116号楼3单元3楼34号其家中,因与李某某(被害人,女,51岁)感情纠纷,殴打并拍摄李某某隐私视频非法控制李某某,直至2019年9月7日21时30分许。

被告人丁勃于2019年9月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被害人李某某受伤照片、海城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微信聊天记录、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海城市公安局执法办案信息表等相关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蔡某某、马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丁某供述和辩解;

5. 勘验、检查笔录:海城市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被告人丁某的手机视频资料、讯问被告人丁某同步录音录像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薛宝国
    付  志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丁某现羁押于海城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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