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丁某某,绰号“丁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3195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住开江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0月6日被开江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3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持有枪支犯罪事实
被告人丁某某从同村村民张某某(身份信息不详)手中获得一支自制火药枪后,将火药枪存放在家中。2018年,丁某某饲养的家禽被野狗咬伤,丁某某买来火药、铁弹珠等材料填装入枪管内,准备射杀野狗,因害怕枪管发生爆炸未使用,后一直将火药枪悬挂在家中墙上。2019年10月11日,经达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火药枪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认定为枪支。
二、非法狩猎犯罪事实
2018年3月开始,被告人丁某某为补贴生活开支,在开江县**乡**村伏儿岩一带采用下猎夹的方式猎捕野生动物,并将猎获的野生动物出售赚钱。2019年10月3日,丁某某用猎夹在**村伏儿岩猎获疑似野生麂子一只,并将疑似野生麂子处理后请客食用,剩余部分储存在自家冰箱内。经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丁某某非法猎获的疑似野生麂子属于陆生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并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数罪并罚,以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等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晓鹰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联系电话:183********。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贰佰页。
3.涉案物品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光盘叁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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