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宾检刑检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9241971********,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宾川县人,农民,住宾川县**村委**村**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宾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6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宾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3日18时许,被告人丁某某将自己持有的疑似枪支二支主动交到宾川县公安局州城派出所。经大理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丁某某持有的疑似枪支二支,是前装药式自制火药枪,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和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前装药式自制火药枪二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
王苏会
检察员:
赵春玲
2020年4月29日
附:1.被告人丁某某现住宾川县**村委**村**号,电话:1587777****。
2.案卷材料公安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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