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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1〕47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4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7211948********,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江油市,住江油市********号。2020年8月25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江油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江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份,江油市公安局民警在江油市**镇**村**组被告人丁某某家中查获火药枪一支,经鉴定,丁某某所持有火药枪为火药动力发射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油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良

                 检察官助理:梁星阳

                  2021年1月29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于家中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5.涉案财物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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