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丁某某非法持有枪支罪)_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检刑诉〔2020〕334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4197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宁乡市**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0月25日由宁乡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6月17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宁乡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宁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6月17日、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丁某某在湖南省宁乡市资福乡窑里村新塘村29号自己家中私藏鸟铳一支,于2019年10月19日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经鉴定,该鸟铳系自制火药枪,具备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的非军用枪支结构,认定为枪支。

2019年10月23日,被告人丁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鸟铳一支。2.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一份;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非法持有具备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的非军用枪支结构的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被告人丁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被告人丁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综上,建议对被告人丁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四个月拘役,可以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  勇

2020年7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87483****,保证人张某某,村治调主任)。

2.证人、鉴定人名单各一份,案卷材料两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