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定检二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丁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土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住永定区枫香岗******。2015年12月18日因吸食毒品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6年4月27日因吸食毒品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社区戒毒三年;2017年6月9日因吸食毒品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社区戒毒二年;2018年10月19日因吸食毒品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17时许,被告人丁某某乘坐吕某某的男士摩托车途经张家界市永定城区滨河路“喜莱顿”酒店路段时看见前面有交警查车,丁某某遂将随身携带的冰毒放进吕某某的裤子口袋里,后交警当场从吕某某左手上查获用白色卫生纸包着的三包透明塑料袋包装的毒品冰毒疑似物,从吕某某右侧裤子口袋内查获一包透明塑料袋包装的毒品冰毒疑似物。经称重四包冰毒疑似物共计净重24.750克。经张家界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查获的四包冰毒疑似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警记录、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妇检报告单、出生证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强制戒毒决定书、情况说明、涉案财物保管收据及毒品收缴专用收据等;
2,证人证言:证人吕某某、熊**、赵**、余**的陈述;
3,被告人丁某某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张家界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报告;
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检测、毒品称重,检查,封存笔录及照片;
6,视频资料、电子数据;检查、封存、称重视频、现场查获视频、提取过程视频,交警抓获检查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明知是毒品仍然非法持有,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丁某某有劣迹,可以酌定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辉
2020年7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永定区枫香岗*******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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