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县检公一刑诉〔2019〕93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县**镇,住**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罪,经岳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6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6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上半年被告人丁某某与朋友钟某某合伙开办了一家野猪场,为方便猎杀野猪,丁某某便想搞到一把猎枪。2015年下半年丁某某帮同村村民兰某某(已病故)打针时,知道兰某某家有一把单管猎枪,在跟兰某某说了想买猎枪的事情后,兰某某便将自己的猎枪以及8粒子弹一并送给了丁某某,丁某某拿到枪支后一直将枪支及子弹放在自己家中,后陆续在养猪场使用了四发子弹,剩余四发子弹。2017年6月9日公安民警在其家中将其持有的猎枪及子弹查获,经岳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丁某某所持有的上述枪形物为自制单管猎枪,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到案情况说明、户籍资料等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无证而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正球
2019年5月10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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