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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扬检一部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汉族,1971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211241971********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为江苏省扬中市,住扬中市******号。被告人丁某某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扬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扬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以来,被告人丁某某在扬中市西来桥镇三新村4组双山排涝站附近长江水域放置10口地笼网用于捕捞水产品,2020年5月26日收取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称重,被告人丁某某捕得的渔获物共计6.6千克,其中江虾5.54千克、江昂刺鱼0.385千克、江鲈鱼0.37千克、江鲻鱼0.055千克、江泥鳅0.025千克、江蟹0.225千克。经认定,被告人丁某某使用的渔具地笼网属于禁用的渔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扣押清单等书证;2.证人顾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扬中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违反国家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长江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破坏渔业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莉

2020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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