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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检一部刑诉〔2020〕Z448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211997********,广东省潮州市人,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无业,住潮州市湘桥区**镇**村**厝**园**巷**号。2020年7月9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5日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本院批准逮捕,翌日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丁某某,自2017年以来,多次通过闲鱼app交易平台、微信微拍堂等途径从网上向他人非法收购龟鳖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后在位于潮州市湘桥区**村**路**号其家中饲养。至2020年5月21日,公安机关在其家中查获6只大东风龟、2只锯缘闭壳龟、2只庙龟、3只两爪鳖。

经鉴定,其中6只均为爬行纲(REPTILIA)龟鳖目(TESTUDINES)地龟科(Geoemydidae)大东方龟(Heosemys grandis),其中2只为亚成体,另外4只为幼体;

其中2只均为爬行纲(REPTILIA)龟鳖目(TESTUDINES)地龟科(Geoemydidae)闭壳龟属(Cuora)锯缘闭壳龟(Cuora mouhotii)的亚成体;

其中2只均为爬行纲(REPTILIA)龟鳖目(TESTUDINES)地龟科(Geoemydidae)庙龟(Heosemys annandalii),其中1只为亚成体,另外1只为幼体;

另外3只均为爬行纲(REPTILIA)龟鳖目(TESTUDINES)两爪鳖科(Carettochelyidae)两爪鳖(Carettochelys insculpta)的幼体。

根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CITES)附录(2019年版)规定大东方龟(Heosemys grandis)、锯缘闭壳龟(Cuora mouhotii)、庙龟(Heosemys annandalii)、两爪鳖(Carettochelys insculpta)均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I。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发布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水生物种核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公告第69号,自2018年10月9日起施行)将大东方龟(Heosemys grandis)、锯缘闭壳龟(Cuora mouhotii)、庙龟(Heosemys annandalii)、两爪鳖(Carettochelys insculpta)均核准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仅野外种群)。

根据《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和省政府批准的《广东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第一批)》规定闭壳龟属(除三线闭壳龟、云南闭壳龟外)所有种(Cuora spp.)均被列入《广东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自2001年7月1日实施)。

经鉴定,2只锯缘闭壳龟、2只庙龟、3只两爪鳖价值人民币10250元。

2020年7月9日,被告人丁某某自行到潮州市公安局凤北派出所配合调查。

认定上述的事实证据如下: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辨认笔录以及相关的书证等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丁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卢介锐

检察官助理 黄秀银

2020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被羁押在潮州市看守所;

   2、案卷共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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