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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公开版)_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一部刑诉〔2020〕512号

被告人丁某某,女,公民身份证号码412927*******,汉族,文盲,农民。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1月31日、2020年4月23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农历10月份,被告人丁某某在九重镇孔北村上西组自家后院菜地里种植有罂粟苗,2019年1月24日14时许,被淅川县公安局九重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当场予以铲除并进行清点,共有1083株罂粟幼苗。经西峡县宏洋林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技术咨询意见书显示:送检的28株植物样本,经确认,品种为罂粟,属于罂粟科罂粟属,俗称鸦片、大烟、米壳。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证明、现场照片等书证;2.证人孔某某的证言;3.西峡县宏洋林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林业技术咨询意见书;4. 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非法种植罂粟毒品原植物五百株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韩 强

检察官助理:柴 平

2020年5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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