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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宣州检刑一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5011952********,汉族,不识字,农民,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镇**村村**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5月1日被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5月29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份左右,被告人丁某某在其宣城市宣州区水阳镇长沟村后村组自家菜地里非法种植罂粟。2019年4月30日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1659株。经抽样鉴定,为罂粟科罂粟属罂粟。

2019年4月30日,被告人丁某某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丁某某证言;

3.被告人丁某某供述和辩解;

4.国家林业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共计1659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人民法院

检察官:洪多多

检察官助理:李婧

2020年6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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