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丁某某,女,194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31946********,汉族,文盲,群众,农民,住沭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丁某某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丁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丁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下半年,被告人丁某某在沭阳县**镇**村**组自家门口田地内播种疑似毒品原植物罂粟(俗称“大烟”),于2019年3月22日被沭阳县公安局现场查获并予以铲除,经现场清点被铲除的疑似罂粟植物共1732株。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丁某某种植的植物为罂粟科罂粟属罂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沭阳县公安局调取的户籍证明、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证言;
3.被告人丁某某供述和辩解;
4.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物证鉴定意见;
5.沭阳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晓菊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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