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顺检二部刑诉〔2020〕1049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2195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顺义区**园**号楼**门**,现住址同上,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20年8月,被告人丁某某在未取得石油成品油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使用其他单位的购油卡从北京北方中油石油销售有限公司等地购进柴油后,私自向他人出售,经营数额达人民币60万余元。
2020年8月10日,被告人丁某某被查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照片及制作说明等;2.证人证言:张某某等9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丁某某的供述;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扣押笔录、搜查笔录等;5.鉴定意见:北京通达首诚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2份;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郭微微信交易记录明细电子版1份;7.其他材料:受案登记表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未经许可经营行政法规限制买卖的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丁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静仁
检察官助理:叶丽丽
2020年12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丁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5册、讯问笔录复印件2份、工作记录1份、询问笔录5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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