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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非法行医案)_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一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821989********,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经营玉龙工作室,出生地与户籍地:山东省莱阳市,住址:莱阳市**镇**村**号。2019年12月18日因涉嫌非法行医罪被莱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莱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1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丁某某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在莱阳市**镇开设“玉龙工作室”从事医疗活动多年,2016年12月9日、2017年7月17日先后二次被莱阳市卫生健康局(原莱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处罚。2019年10月29日,被告人丁某某再次非法从事医疗活动被莱阳市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卫生行政执法文书、归案经过等书证;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并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丽君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本案卷宗二册,散页材料四页,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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