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埇检刑诉〔2020〕1242号
被告人丁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7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路**号。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当日被该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15日,被告人丁某某因非法行医被宿州市埇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处以没收药品器械一箱、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2019年6月21日,被告人丁某某又因非法行医被宿州市埇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处以没收药品器械、罚款人民币40000元的行政处罚。2020年2月20日,被告人丁某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再次在宿州市埇桥区**路**号擅自开设诊所,进行非法行医。
被告人丁某某于2020年4月13日经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民警电话传唤后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信息、违法犯罪前科查证情况工作记录等书证;
2.证人田某某、许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在犯罪以后,公安机关办案民警电话传唤丁某某接受调查,其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于友科
检察官助理张文婷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丁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宿州市埇桥区**路**号,联系电话1395574****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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