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江源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源林检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编号:22062219********** ,农民,小学文化。现住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街道**村*社,户籍地白山市江源区**街道。因涉嫌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吉林省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森林公安局三岔子森林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3日上午,被告人丁某某为做梯子私自进入三岔子林业局***林场施业区68林班6小班内,利用手锯非法采伐两棵水曲柳树。经三岔子林业局林业勘查设计处鉴定,丁某某非法采伐两棵水曲柳树为野生、自然生长鲜活树,地点位于三岔子林业局***林场施业区68林班6小班,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1)水曲柳树伐根2个;
(2)黄色木把手锯1把;
(3)水曲柳梯子1个;
2.书证
(1)被告人丁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
(2)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派出所出具的无违法犯罪情况证明;
(3)白山市江源区**街道**村出具的证明材料;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三岔子林业局林业勘察设计处三调检字(2020)21号涉案物品评估(检验)报告;
5.勘验、指认笔录
(1)吉林省森林公安局三岔子森林公安分局现场勘验笔录;
(2)吉林省森林公安局三岔子森林公安分局现场指认笔录及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源林区基层法院
2020年7月9日
(院印)
附:
1. 被告人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白山市江源区**街道**村*社;
2. 本案卷宗贰册;
3. 量刑建议书壹份;
4.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5. 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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