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丁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829197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东至县**镇**路1号。2017年11月13日因滥伐林木罪被东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19年9月26日因涉嫌高利转贷罪被东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东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东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甲涉嫌高利转贷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0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2020年3月8日、2020年5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8月23日,被告人丁某甲在东至县市场监管局注册成立池州**房地产有限公司东至分公司,违规从事民间借贷生意。2016年1月8日被告人丁某甲从东至农村商业银行尧渡支行以年利率7.9325%贷款140万元,当日以支付货款受托支付的方式通过其姐姐丁某乙的银行卡(10025679065710000******,实际上该卡由丁某甲控制)以月利息5分出借给**玻璃制品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冯某某,冯某某于次日转账给丁某甲67万元,又陆续于2016年3月23日、4月5日、6月8日转账7.3万元、13万元及150万元给丁某甲后,此笔借款本息两清。被告人丁某甲非法获利15.83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财务凭据等书证;2.证人冯某某、丁某乙、方某某、黄某某、方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甲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给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高利转贷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甲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童靖
2020年6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丁某甲现羁押在东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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