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献检一部刑诉〔2020〕217号
被告人丁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9199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镇**村,住本村。因犯窝藏罪,于2013年6月18日被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9月30日被献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8日被献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丁某乙,曾用名丁某丙,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9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镇**村,住本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8日被献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丁某丁,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9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镇**村,住本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8日被献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84199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河间市,住河北省河间市**镇**村**号,因犯强奸罪,于2008年4月23日被任丘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2年7月 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8日被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8日被献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丁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丁某丁涉嫌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丁某乙、丁某甲、丁某丁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相对固定,经常纠集在一起,为非作恶,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破坏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一、团伙犯罪事实
1.2009年2月1日下午,献县**镇**村于某甲和倪某某在**台球厅打台球,倪某某不小心用球杆碰到邻桌丁某甲的眼部,被告人丁某甲、丁某乙对于某甲和倪某某进行辱骂,又持刀对于某甲进行殴打、追砍。后丁某甲、丁某乙等人将被害人于某甲强行塞进车内,带到**村附近大堤上(现**市场处)进行殴打,又将其带到献县**医院让其拿钱。于某甲被迫给哥哥于某乙打电话要钱,于某乙等人前往献县**医院将于某甲抢回。
2.2012年左右,被告人丁某乙、丁某丁在献县**镇**村村北经营的台球厅、棋牌室内,开设赌场招人参赌两个多月,抽头渔利1万多元。
3.2014年3月29日15时许,被告人丁某甲为给刘某某(另案处理)“出气”,打电话纠集丁某乙、丁某丁、李某甲等人来到献县**镇**大厦东侧工地,将王某某驾驶的欧曼拉土车前挡风玻璃砸坏,并持镐把等工具将被害人韩某某打伤。经鉴定,韩某某伤情属轻微伤。后双方达成调解。
4.2014年5月9日14时许,因献县**小区开发商李某乙(另案处理)将该处工地围挡工程交给**村,致使**村村民不满,为防止**村村民到工地阻拦,李某乙指示丁某戊、丁某已(均另案处理)采取暴力措施处理。丁某戊在获知**村村民前往工地时,鼓动本村参股村民前往工地,并准备打架工具。丁某乙纠集丁某甲、丁某丁积极参与,在**小区工地持械将**村刘某某、戈某甲、戈某乙打伤。经鉴定,刘某某伤情属轻伤一级,戈某甲伤情属轻微伤,戈某乙伤情属轻微伤。后双方达成调解。
二、团伙违法事实
1.2010年11月17日,被告人丁某甲、丁某乙、丁某丁饮酒后,以献县**派出所人员有人骂丁某甲为由,纠集多人,来到派出所,殴打该所一名工作人员,毁损电话、水杯等,后被值班人员制止。
2.2012年冬天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丁某甲在丁某乙、丁某丁经营的台球厅参与赌博过程中,与推牌九“坐庄”的于某乙(又名于**)因押注赌资发生口角,丁某甲纠集丁某乙、丁某丁,使用台球杆等对于某乙实施殴打。
3. 2016年1月6日19时许,在献县**饭店内被告人丁某乙与走错房间的崔某某因喝酒发生口角厮打,丁某乙电话纠集丁某丁等人前来殴打崔某某致其受伤。经鉴定,崔某某伤情为轻微伤。
三、团伙成员个人犯罪事实:
1.2014年夏天,因许某甲通过许某乙介绍向丁某庚(另案处理)借款10万元未能偿还,被告人丁某乙与丁某庚于一天下午15时许,强行将被害人许某乙带上汽车拉至**小区工地一间铁皮房内关押看守,期间对许某乙进行威胁、殴打,后二人带着许某乙四处去借钱。直至当晚22时许某乙借到现金1.5万元还给丁某庚后才被放走。
2.2014年8、9月份,为讨要高利债务,被告人丁某乙与丁某庚多次到介绍人许某乙家采取恐吓、威胁、踹大门、大门喷字等暴力方式逼债,致使许某乙及其家人无法正常生活。
被告人丁某乙、丁某甲、丁某丁、李某甲先后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违法犯罪记录、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王某甲、王某乙、于某乙、于军华、倪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韩某某、刘某某、戈某甲、戈某乙、于某甲,崔某某、许某甲等人的陈述;
4同案犯丁某戊、丁某已、丁某庚等人的供述;
5.被告人丁某乙、丁某甲、丁某丁、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司法鉴定意见书;
7.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乙、丁某甲、丁某丁、李某甲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甲、丁某乙、丁某丁经常纠集在一起,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被告人丁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四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广如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丁某甲现羁押于肃宁县看守所,被告人丁某乙现羁押于献县看守所,被告人丁某丁现羁押于南皮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河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4.《量刑建议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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