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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甲、丁某乙寻衅滋事案)_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章丘检一部刑诉〔2020〕468号

被告人丁某甲,男,199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811991********,回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街道**村,住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街道**村。因犯寻衅滋事罪,2015年4月8日被章丘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5年4月21日起至2016年4月20日止。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9月22日由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丁某乙,男,199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811990********,回族,中专,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街道**村,住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街道**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9月22日由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乙、丁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1日19时许,被告人丁某乙驾车通过济南市章丘区世纪大道安莉芳路口时,被害人叶某某驾车在其后面,因嫌丁某乙车速慢对其闪大灯。在过了路口往西走的过程中,被告人丁某乙故意刹车减慢车速,叶某某从其右侧车道超车时,与丁某乙驾驶的车辆并行,双方发生争吵并将车停在此路口往西二十米左右行车道上,双方下车走到路边绿化带,过程中被告人丁某乙打电话叫被告人丁某甲来现场。后被告人丁某乙与叶某某在绿化带内发生互殴,互有伤情。被告人丁某甲赶到后,使用其车上带着的橡胶棍与丁某乙一起殴打叶某某,后丁某甲用橡胶棍断续殴打叶某某约半小时,造成叶某某身体多处红肿及苹果牌手机损坏。

案发后,被告人丁某甲、丁某乙经侦查机关电话传唤,自行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丁某甲、丁某乙与被害人叶某某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二人赔偿叶某某9000元经济损失,叶某某已经出具谅解书不再追究他们的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甲、丁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甲、丁某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罪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丁某甲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犯罪前科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丁某乙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章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昌群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丁某甲、丁某乙现取保候审于住处(丁某甲1315644****,丁某乙135890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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